《蘋果》不雅案又「拉布」
《蘋果》不雅案又「拉布」
22/09/2006
【 東方日 報 訊 】 壹 傳 媒 刊 物 涉 及 發 布 不 雅 物 品 的 案 件 , 近 日 接 連 提 上 法 庭 處 理 , 其 中 《 蘋 果 日 報 》 昨 日 再 為 今 年 初 刊 登 題 為 「 環 球 焦 點 Sexercise 性 愛 運 動 治 百 病 」 的 報 道 出 庭 ; 該 報 道 被 淫 褻 物 品 審 裁 處 評 為 不 雅 物 品 , 《 蘋 果 》 復 遭 影 視 處 票 控 , 惟 該 報 不 服 , 透 過 裁 定 程 序 要 求 審 裁 處 重 新 考 慮 評 級 , 聆 訊 原 排 期 昨 日 展 開 , 惟 該 報 又 以 等 待 《 3 周 刊 》 的 司 法 覆 核 上 訴 結 果 為 由 , 申 請 將 聆 訊 押 後 , 獲 得 裁 判 官 的 批 准 。
辯 稱 待 他 案 上 訴 結 果
《 蘋 果 日 報 》 一 方 是 以 審 裁 處 目 前 經 常 出 現 重 複 裁 決 , 加 上 該 報 爭 議 淫 褻 物 品 審 裁 處 的 組 成 與 《 人 權 法 》 的 要 求 不 符 , 正 與 《 3 周 刊 》 在 其 被 指 刊 登 女 星 裸 照 的 司 法 覆 核 上 訴 案 中 論 點 相 似 , 認 為 應 該 押 後 本 案 , 待 上 訴 庭 就 《 3 周 刊 》 案 的 上 訴 申 請 完 成 才 處 理 。
審 裁 官 區 士 顯 指 , 他 亦 得 悉 另 一 審 裁 官 林 偉 權 在 前 日 處 理 《 壹 週 刊 》 一 宗 同 類 涉 嫌 違 例 案 時 , 曾 指 出 審 裁 處 出 現 重 複 裁 決 的 情 況 。 區 又 指 , 他 本 人 曾 負 責 為 本 案 報 道 進 行 評 級 , 亦 得 悉 辯 方 因 此 而 要 求 他 不 要 列 席 有 關 的 再 評 級 聆 訊 。
區 士 顯 認 為 , 無 論 是 《 3 周 刊 》 還 是 政 府 , 最 終 均 有 可 能 就 《 3 周 刊 》 案 上 訴 至 終 審 法 院 , 未 知 何 時 才 有 最 終 結 果 , 故 綜 合 上 述 兩 點 , 認 為 先 將 本 案 無 限 期 押 後 , 以 待 《 3 周 刊 》 上 訴 申 請 完 成 , 釐 清 有 關 法 律 論 點 才 處 理 本 案 較 為 合 適 。
被 告 蘋 果 日 報 有 限 公 司 , 被 控 於 今 年 二 月 十 二 日 刊 登 一 篇 標 題 為 「 環 球 焦 點 Sexercise 性 愛 運 動 治 百 病 」 的 報 道 , 被 評 為 第 二 類 即 不 雅 物 品 , 但 未 有 在 封 面 及 包 裝 上 附 有 警 告 字 句 , 違 反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 資 料 顯 示 , 壹 傳 媒 旗 下 六 份 刊 物 因 違 反 《 淫 褻 及 不 雅 物 品 管 制 條 例 》 而 被 定 罪 判 罰 的 案 底 , 已 累 積 至 一 百 零 三 宗 , 違 法 情 況 已 引 起 公 眾 關 注 , 但 該 集 團 仍 有 不 少 同 類 案 件 正 在 司 法 程 序 當 中 , 尚 未 定 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