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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討論] 患 病 基 督 徒 墳 場 割 頸 尋 死 [自殺會上天堂嗎?]

引用:
原帖由 雪御小魔女 於 2006-10-11 09:14 AM 發表
一 名 虔 誠 基 督  徒 的 士 車 主 「 代 理 人 」 兼 司 機 , 疑 受 不 住 肝 癌 折 磨 , 昨 駕 的 士 至 柴 灣 歌 連 臣 角 墳 場 路 旁 , 在 車 內 以  刀 割 頸 自 殺 。
----------------------------- ...
你我素不相識,但在主內仍為肢體,痛心.......唉...........為何走上一條不歸路呢?
豈不知自殺等同殺人嗎?
本已得到永生的盼望,現在卻走了相反的路................
救主記念這位弟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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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殺和安樂死的意義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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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抽刀斷水 於 2006-10-12 11:30 AM 發表

你是指從那一個角度的意義?根據甚麼標準?
都是殺人.....不同的是用那一種方式去自殺,用法律的效力去合法地假手於人結束自已性命(安樂死),或是直接的自己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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豈可以安樂死           作者:劉銳紹牧師
    美國Terri Schiavo的死,再次引起廣泛的討論,到底
安樂死是否洽當﹖基督徒該怎樣看這問題﹖
    安樂死的議題早就存在,只是上個世紀六十年代再
度被提出來。二00三年荷蘭首先通過安樂死合法化後,
更釀成風潮。2005年三月Terri Schiavo被法院下令撤除維
生機器而死亡,更引發熱烈討論。
    我對安樂死有以下的看法。
一.支持安樂死的理論不洽當
   支持安樂死的理由雖言之成理,亦是實情,但是這些理
由卻是脆弱不洽當的。
  1.以減除痛苦為理由
    長期生病是痛苦的,特別那些沒有希望的絕症最
甚。不單病人痛苦,他的家人也痛苦。與其各方面都受
苦,被痛苦折磨,倒不如使這無望的病人早些離開世界,
免去各人的痛苦。
    長久的疾病造成痛苦是真實的,沒法醫治的疾病所帶
來的痛苦更是明顯的。病人本身受苦,連帶他的家人也受
苦,這是事實,隨處可見的。
    然而,問題是﹕為了減除痛苦就要結束生命麼﹖
這樣做洽當麼﹖如果這個理論成立,那麼,痛苦的人多的
是,是否因此都要提早結束他們的生命呢﹖答案當然不是。

  2.減輕沉重負擔為理由
    長期醫不好的疾病帶來沉重的負擔也是真實的。
    這種負擔不但是經濟的,更是心靈的﹔不但是個人的,
更是連累到家人的。有人因長期疾病的折磨,使自己及家
人心力交瘁,力不能勝。
    但問題仍然是﹕因為負擔太重,就可以提早結束生命
麼﹖如果這種理論可以成立,那麼,人感到壓力太沉重的,
就可以結束生命,有時養活孩子擔子也是很重的呢﹗
    也許你會說﹕那是不同的,這人病得太久,沒有希望
存活,醫他只是浪費金錢。

  3.以減輕經濟負擔為理由
    是的,贊成安樂死的人常以減輕經濟負擔為理由。
    誠然,醫治一個病人所費不輕,這是全世界的事實。
    有時為了醫治一個病人而傾家蕩產﹔有時不但影響他
個人,甚至影響到社會醫療經費。把資源用在沒有把握的
病人身上,使有需要的人反而缺乏,有些不公,更有點浪
費。
    這又似乎言之成理。
    可是,這樣一來,我們就變相的把人的價值以金錢來
衡量,甚至看人的生命比不上金錢。我們看金錢比生命更重
要,並且看是否有價值才讓他存留。若果這種思想成立,
就怪不得希特拉可以殺害那些他認為沒有生存價值的人了。
    人的生命果真比不上金錢麼﹖生命的價值真是以金錢
來衡量的麼﹖
    也許你還會說,這是不同的,因為這人病得太久,而
且已沒有藥物可治,已經藥石無效了。

  4.以藥物無效為理由
    這也是真實的,今天許多疾病醫生還是束手無策,許
多所謂植物人,藥石無效,活著只是等死,多活一天就好
像是浪費多一天金錢。如果拔除維生機器,他就立刻死亡。
    問題是﹕今天藥石無效,是否等於明天也必定無效﹖
今天無藥醫,是否等於永遠無藥醫﹖答案明顯是否定的。
    問題是﹕誰敢絕對說無藥醫呢﹖不少人被斷定無希
望,結果又活過來了,這種事例多得很呢﹗
    據未經證實的報告,哈爾濱太陽島上,有一條稱為「
植物腦狀態復甦中心」的所謂「植物人村」,裡面住了三
十戶人家,每一戶都住了一位植物人,他們患了長短不一
的「植物人」症狀。病人的家人和病人住在一起,目的就
是要把這些病人喚醒。他們與其他病友成為鄰居,彼此扶
持,幫助,鼓勵。據說,自1991年成立以來,在這裡接受
治療的有300人,而成功被喚醒的病人約有30%云。如果
這報導是真實,那麼,誰敢說「植物人」沒有希望呢﹖誰
敢替人下定論說,他們已死呢﹖

二.安樂死進行有問題
    我們再從安樂死的進行提出異議。
  1.自殺與殺人的嫌疑
    安樂死主要有兩種,即自願的和非自願的。
    如果是採取自願的方式,那就是說,這安樂死是病人
知道,而且是自己提出要求的。這樣的死,明顯是等同自
殺,而醫生則是幫助這人自殺。
    除非我們贊成人自殺,不然我們就不應該贊成所謂自
願安樂死,因為這是變相的自殺。我們沒有理由去鼓勵和
幫助別人自殺,我們應該鼓勵人好好地活下去才對。
    如果是採取非自願的方式,問題就更嚴重,那等於是
殺人,因為未得到病人的同意,醫生和家人就把他處死了。
事實上不斷有復甦的事件發生,誰敢斷言病人不會醒過來
呢﹖錯誤的判定,病人豈不是死得冤枉﹗

  2.權力與授權的問題
    安樂死引起最大的爭議是﹕誰有權將另一個人處死﹖
    若屬非自願的安樂死,旁人根本沒有權力替病人作這
個決定。
    即使是自願安樂死,也應是病人自己去決定和執行
(但那是變相自殺),旁邊的人不應該去做(那是變相幫助他
人自殺)。
    那麼由國家立法,使安樂死合法化可以嗎﹖這也是不
對,因為政府不應該授權任何人去主宰另一個人的生死,
政府只有權立法去處置犯法的人,患病可不是犯法。
    從基督徒的立場來說,人的生命權是在神的手,因為
生命是神所賜的,誰也沒有權去奪取生命,連自己也沒有
這個權。

三.聖經對生命的啟示
    我們基督徒應該知道聖經怎樣看生命。知道聖經怎樣
看生命,就知道如何對待生和死了。
    我將聖經中論到生命,其中最重要的啟示列後﹕

  1.生命是神所造 (創一27)
    人的生命是神所造的,有神的形像,這是人生命最尊
貴,榮耀之處。因為生命是這樣的尊貴,榮耀,人實在沒
有理由自行去處決它。

  2.生命是神所賜 (約伯記廿七3)
    「我的生命尚在我裡面,神所賜呼吸之氣仍在我的鼻
孔內,我的嘴決不說非義之言、我的舌也不說詭詐之語」。
約伯雖在極度痛苦之中,但他仍清楚的認定生命是神所賜。
他不但沒有自殺,沒有隨便處置,甚至不敢隨便說話得罪
神,雖則他一再的表明死了比活在痛苦中還好。

  3.生命屬神掌管 (約伯記一21)
    「賞賜的是耶和華,收取的也是耶和華,耶和華的名
是應當稱頌的」。約伯明顯的宣示生命是由神所賜,也是
由神所掌管,人無權去隨便處置,也沒有人有權力掌管生
命的終局(參傳道書八8)。

  4.身体是神的殿 (林前六19)
    「豈不知你們的身体是聖靈的殿麼﹖」。新約聖經指
明,我們的身体是神的殿,因此,我們絕對沒有理由可以
隨意摧毀它。

    魔鬼是專門與神作對的,凡神所說或所作的,魔鬼都
試圖加以改變或增減,試圖奪取屬於神的權柄。生命是神
所造的,魔鬼就在人心中放下要人製造生命的企圖: 生命
是神所管的,魔鬼就要人去主宰人的生死,並且冠以非常
美麗的名目和理由,誤導人以為是為人類幸福而設想。因
此,我怕今天所謂的複製生命和安樂死等等都是魔鬼暗地
裡害人的毒計,我們不可不防。

轉載自
http://www.pastorlau.org/main.html

[ 本帖最後由 icefireman 於 2006-10-13 11:42 AM 編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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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edkiller 於 2006-10-13 12:38 PM 發表



自殺當然唔等同殺人啦,點可以相提並論

本已得到永生的盼望?? 只係盼望,未係事實.依家死左,可能真係即時得到永生
自殺唔等同殺人?
以你的邏輯,若你自殺而不算殺人的話,那你豈不算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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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原帖由 redkiller 於 2006-10-13 12:58 PM 發表


殺人係指殺其他人,自殺係指殺自己,性質完全唔同,點可以相提並論?

你唔係玩捉字蝨呀 ??
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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