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用:
原帖由 icefireman 於 2006-10-12 06:34 PM 發表
都是殺人.....不同的是用那一種方式去自殺,用法律的效力去合法地假手於人結束自已性命(安樂死),或是直接的自己結束生命。
警察在執行職務時殺了正在殺人的罪犯呢?
因胎兒先天缺陷而進行的墮胎呢?
嬰兒難產,要仔定要乸?
自衛殺人呢(不是你死就係佢亡)?
因為希望與天堂的丈夫重聚而主動進入高危傳染致死病房工作呢?
又或者,飛機乘客殺了騎劫飛機而準備同歸於盡的恐怖分子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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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後由 抽刀斷水 於 2006-10-12 08:44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