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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 發表於 2006-11-4 03:01 PM 只看該作者
兩小巴司機加盡刑囚五年
兩小巴司機加盡刑囚五年
港府鐵腕打擊危險駕駛罪行。○四年英皇道兩架紅色小巴爭客鍊車衝燈車禍中的兩名涉案司機,昨被上訴庭大幅加刑,其中兩人的監禁年期增至五年,亦即法例的判刑上限,較原來刑期增加逾一倍,至於停牌令更由兩年延長至十二年。
法官斥責兩人的駕駛態度教人震驚,行為幾近誤殺,在同類案件中屬最嚴重,實應加重刑罰。是案其中一被告在此案候審期間,竟仍然獲聘駕駛巴士,上訴庭對此亦感到詫異。
駕駛態度差令人震驚
本案兩名被告潘永基(卅一歲)及廖振邦(廿六歲),去年十二月於區域法院被裁定一項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以及一項因賽車引致他人受傷罪成,潘被判監兩年,廖則判囚兩年半,另兩人被令停牌兩年。本案於○四年十月廿二日清晨發生,兩人分別駕小巴沿英皇道西行,沿途因欲超越對方搶客而鬥快。由太古地鐵站至北角健康東街的一段路程,潘竟連衝十盞紅燈,廖亦衝了六盞。最終潘在健康東街交界,猛撼一輛的士後再撞毀路中央鐵欄,而廖的小巴更為閃避而撞欄翻側。事件中三車共有十七人受傷,廖所駕小巴上兩名乘客事後更傷重不治。
案件判決後,律政司要求上訴庭加刑,而廖則申請減刑,兩案合併在昨日審理。廖雖表示對事件有悔意。他更透過大律師稱,爭客乃小巴司機生涯一部分,結果此點被三名審理法官之一司徒敬形容為「叫人吃驚」。司徒敬更表示:「這是我當法官以來,聽過最沒說服力的一個論點。」高院首席法官馬道立則表示,即使這是事實,亦絕不代表社會要容忍其危駕行為,相反公共交通司機載客危駕,更屬罪加一等。上訴庭表示,必須獲得具阻嚇力刑罰的保護免受如此差劣的駕駛態度所危害。本案兩被告完全罔顧他人性命,將馬路當成私人賽道,法官環顧案例,實在找不到比此案更加惡劣,故必須判處控罪的最高刑罰五年監禁。
候審期獲聘駕駛巴士
上訴庭稱其實從證據看來,實已足夠控告兩人誤殺,判處更高刑罰。現時在英國,危駕引致他人死亡罪的最高刑罰,已調高至十四年,香港則僅為五年。律政司代表回應稱,當局已經開始研究提高刑罰。上訴庭表示單憑此案,已有理據提高罰則。
潘、廖在本案開審前已有多次違反交通例紀錄。其中廖在短短三年間犯例廿七次,其中有十八次是駕駛小巴,單計不遵守交通燈號亦有九次。而他在犯本案保釋候審期間,竟獲聘在大嶼山當巴士司機,並再犯例兩次。上訴庭對於如此紀錄惡劣的司機,竟然繼續當職業司機表示深切關注。律政司方面則表示,會研究杜絕此情況再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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