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吻官恩娜青年99.9%坐監
強吻官恩娜青年99.9%坐監
女藝人官恩娜遭青年當眾強吻一案,涉案青年昨在屯門法院再提堂時,突然承認非禮罪,其代表律師指被告傾慕官恩娜,但因不懂表達自我及不懂面對群眾,情急下用錯方法致犯案,並向官恩娜作深切慰問和道歉。但裁判官嚴斥被告是惡意及蓄意非禮事主,行為「唐突、猥瑣、冒犯、粗鄙及令人作嘔」,不諱言判被告拘禁式刑罰的機會高達百分之九十九點九,下令將被告還柙兩周,至本月十七日等候勞教中心及心理醫生等報告始量刑。
報稱任圖書館見習助理員的廿四歲被告羅衍發,被控上月六日在屯門黃金海岸非禮官恩娜。案情指,事發時官恩娜正出席公開活動,與主持人在台上主持猜燈謎遊戲,被告藉詞向心儀對象示愛而要求上台,期間官站於被告左側。被告示愛達五分鐘後,主持人叫他指出心儀對象,被告借故指向左方分散眾人注意,趁機雙手捏住官頸項及強吻她嘴唇,歷時十秒,主持人及節目監製幾經辛苦始拉開被告。被告在警誡下承認親吻官恩娜一下。
求情稱示愛詞不達意
被告昨呈上親自撰寫的求情信,指自己生性內向被動,事發日曾試圖向官恩娜示愛,惟一直詞不達意,當主持人要他離開,他驚惶失措之情頓上心頭,加上不懂面對群眾,情急下始用錯方法表達自己,他甫下台已感後悔。
代表律師指本案並不如一般在公共交通工具發生的非禮案般普及,被告並沒觸及對方重要部位,犯罪性低,他認罪亦免卻官恩娜出庭再講述不快經歷,亦承認當時未有顧及官恩娜的感受。其心理醫生亦指他患有抑鬱症及狀似精神分裂的心理問題,犯案時並非出於猥褻意圖。
不過,主任裁判官郭偉健表明不接納心理醫生的報告,質疑若被告事後感後悔,為何首次提堂時不認罪,還試圖以猥褻意圖抗辯,「佢唔認為事件係非禮事主,即係佢向愛人示愛係件偉大既事?」郭續說,一般非禮案是暗中進行,但是次所有人目睹被告犯法,對事主傷害極大,其行為是視法紀如無物及極度踐踏女性尊嚴。
官指與胸襲不遑多讓
郭指被告利用中秋之夜、花好月圓這個充滿愛的時光,藉詞向情人示愛上台犯案,製造與事主面對面機會,成功強吻對方並且不停口,事件可總括為「聲東擊西、一擊即中、工於心計及死口不放」,行為顯然是蓄意及有惡意。
郭官認為,親嘴是親暱行為,雖無人知這一吻是否初吻,但不少女孩都會保留初吻,而且接吻乃肌膚之親,被告的口氣、體溫都會透過接觸傳予對方,相反胸襲都有衣服相隔,故兩者嚴重性不遑多讓。他又指,藝人因工作性質需與大眾近距離接觸,但他們賣弄才能而非身體,故不應被無理性的人侵犯。法庭在量刑時須考慮判刑阻嚇性、案件的普遍性等因素。
[ 本帖最後由 ~車仔~ 於 2006-11-4 02:59 PM 編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