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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轉貼] 斬賢仔重判合宜 但須分主犯從犯 [打印本頁]

作者: 程昱    時間: 2006-11-30 10:04 AM     標題: 斬賢仔重判合宜 但須分主犯從犯

【明報專訊】備受社會關注的男童岑浩賢遭繼母買兇斬手一案,昨日有了量刑裁決,除繼母尚欠精神健康報告押後宣判,負責策劃兇案的繼母前男友遭重判入獄18年,兩個行兇少年各判入獄10年和9年,接載兇徒
  逃走的的士司機判入獄8年,參與聯絡司機的也判入獄2年。這宗斬手案非常冷血,法官對主犯判以重刑,向社會傳達了孩童身體不容傷害的信息,非常合宜;但從犯也判8年,卻背離量刑常軌,上訴法院應予糾正。

按照司法慣例,蓄意傷人案件一般量刑為入獄3至12年,這個幅度之內的裁決很常見,傷人案判18年,屬於重判,是不尋常的。不過,前上訴庭副庭長傅雅德在1992年的一宗蓄意傷人案中曾表示,「一切主要視乎每宗個案的特殊情節而定」。

高院暫委法官賴磐德在岑浩賢遇襲案裁決中指出,這宗買兇斬小孩案的冷血兇殘程度,是他審理刑事案多年來所見過最狠毒的案件之一,加上策劃人不認罪,面對如山鐵證仍砌辭狡辯,毫無悔意,所以重判入獄18年。我們認為這個判決是恰當的,足以對可能傷害小孩的不法之徒起阻嚇作用。

然而,負責接載少年兇徒的的士司機,並不知道行兇對象是毫無反抗能力的7歲小孩,只在車中聽聞兇手說斬了多少刀,法院可以按串同犯罪加以懲處,但司機始終是從犯而非主犯,其於犯罪過程中擔負的角色,明顯不及策劃者和行兇者,裁判官判處與行兇者相若的8年刑期,未免量刑過重,偏離司法常軌,當事人若上訴,應可獲上訴法院減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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